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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學1] 罪惡根源 - 基本法

香港好多年青人搞社運, 上街. 我支持, 亦佩服.

但係以我接觸O既人黎睇, 好少人知道以下幾樣事情:

1) 點解我地九十年代, 有民主黨響政府就搞掂哂, 依家民主黨就乜都做唔到?
2) 點解香港人o既意見政府可以唔理?
3) 點解黃狗要響立法會爆粗小人加做大戲?
4) 點解立法會D議員成日得個UP字? 無建議性? 又做唔到野? 係咪個個都無心做?
5) 點解香港人選普特首搞左咁Q耐?
6) 點解要立23條?

呢一切一切, 源於一部由中央+港奸為香港寫成O既憲法文件 -- 基本法.

我希望依家D年青人, 上街流汗水前, 要明白罪惡源頭係邊度. 應該爭取D乜野. 咁樣先能夠改變香港.

基本法好似人人都識D, 但係真正了解O既人唔多. 真正了解其害O既人更加唔多.

首先解答上面1) - 5) O既問題.
大家都知道, 香港O既法律係由立法會產生O既. 響港英時期, 政府同香港人選出黎O既議員, 係可以自己提出議案俾立法會審議. 當時議員可以改變影響政府好多施政. 響當時, 香港所有社會問題, 都可以由議員提出草案/修正案黎更改香港法例黎解決. 當時立法會可謂快, 狠, 準.

但係中央對由議員提出私人草案呢個權力有非常大O既顧慮, 但係如果由基本法白紙黑字廢除, 香港人一定會嘈到拆天, 所以基本法起草案員, 用左D下三流o既手法, 將立法會議員修例呢個權力拎走. 大家自己睇下面

基本法第七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起草完畢, 大家睇落好似無乜野.
表面上, 議員仍然可以提出草案, 只係多左D規舉O者. 唔好話普通香港人, 當時O既議員都唔察覺呢個陰謀. 大家都無出聲嘈.

咁實際上係點呢. 回歸立法會議員一年可以提出百幾二百個草案上立法會傾, 但係回歸後, 係近乎零, 變成
幾乎只有政府有權力出條例草案.



點解會變成咁呢?我地再睇多次第七十四條

基本法第七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根本呢個社會, 有乜野係唔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
就係呢幾隻黑色字, 所以由議員提出O既草案全部俾立法會主席BAM 哂.
唔俾上立法會討論, 到果陣時, D議員先知中計. 外國叫議員做 "law makers" 響香港, 就真係得啖笑. 因為響香港, 就只有 陳淑莊果D無9聊"樹木法" 可以由議員提出. 其他野?

你要等政府自己主動提法案. 佢唔做, 你無計的. 

亦都係因為咁, 社會上好多問題, 議員無法子做野 (佢都唔係LAW MAKER!!!!)

而政府亦可以唔理你地O既死活, 因為你只能 "" 佢提議案, 佢好心情, 就"施捨"個議案俾你立法會傾, 你唔要咩, OH SORRY, 下次唔知幾時了..

以上呢個, 就係普選特首O既情況. 所有TERMS 由政府提出, 立法會議員只能夠SAY YES OR NO. 你要郁佢D TERMS, 難過登天.

話說兩頭, 普選特首經已叫做寫左入基本法, 佢一定要提案 (雖然可以拖一千年). 其他問題, 政府係無義務理你班友仔餓死的.

亦係呢個原因, 曾蔭權可以唔出席立法會, 可以話親疏有別, 樓價升天可以無人做野, 香港人點嘈點叫救命, 都只係叫天不應, 叫地不聞. 原因好簡單, 因為第一, 人地唔係你說, 第二, 你選果D無權去為你解決問題.

有人講得O岩, 依家D議員, 的確係做唔到野的. 因為佢地無權去做.

3) 點解黃狗要響立法會爆粗小人加做大戲?

老實, 我都唔鐘意黃狗. 佢D衰野唔講啦. 得一樣野我覺得佢講得中POINT. 就係

響呢個立法會, 你除左叫下鬧下引市民注意, 你可以做D乜?

家下立法會咁多表演, 都係因為基本法第74條, 因為上次50萬人上街, 中央就好似有少少怕你香港人順下你意. 所以依家D議員, 只有做大戲叫人上街, 先"有機會" 做迫到政府讓步. 

6) 點解要立23條?

呢個唔洗我多講, 大家應該好熟, 差就差在未必睇過基本法寫乜Q. 我QUOTE 俾大家睇下.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所以人地中央話為23例立法, 係合情合理合法, 你都唔話得佢錯.
鬼叫你班香港人一開波唔小佢基本法呢條.

好啦, 下一個問題係, 既然基本法咁PK, 係咪要睇下邊個寫O既呢.
WIKI 話俾我地聽, 基本法起草案員會 係呢班PK

主任委員: 姬鵬飛
副主任委員: 安子介 包玉剛 許家屯 費彝民 胡 蠅 費孝通 王漢斌 李國寶
秘書長: 李 後
副秘書長: 魯 平 毛鈞年
委員: 馬 臨 王漢斌 王叔文 王鐵崖 毛鈞年 包玉剛 鄺廣傑 司徒華 鄔維庸 劉皇發 安子介 許家屯 許崇德 芮 沐 李 後 李國寶 李柱銘 李裕民 李福善 李嘉誠 蕭蔚雲 吳大琨 吳建璠 張友漁 陳 欣(女) 陳 楚 邵天任 林亨元 周 南 鄭正訓 鄭偉榮 項淳一 榮毅仁 胡 蠅 柯在鑠 查良鏞 查濟民 費孝通 費彝民 勇龍桂 莫應溎 賈 石 錢偉長 錢昌照 郭棣活 容永道 姬鵬飛 黃麗松 黃保欣 釋覺光 魯 平 裘劭恆 雷潔瓊(女) 廖 暉 廖瑤珠(女) 端木正 譚惠珠(女) 譚耀宗 霍英東

根本全部都係中央O既人, 唯一一個李柱銘做左一陣就俾人趕走.

香港人O既要好好記住上面呢班PK O既名, 一個一個咁背熟佢, 因為依家香港O既所有問題, 都係呢班PK造成.


到最重要O既一PART

基本法是否合法?

當香港由英國交俾中央接管前, 香港人不屬PRC的一部份. 而當時撰寫基本法呢部憲法性文件, 大部份不是香港人, 亦沒有經香港人公投接納. (人類有歷史以黎, 所有國家O既憲法都必需經國民公投接納) 所以中央和香港政府說的合法, 其實只是合符基本法. 可是基本法的產生根本就不合法.

我很支持年青人 上街反23條, 爭取取消功能組別, 普選特首. 但也應想想, 給你爭取到一個半個政府施捨給你的讓步有何用? 香港人選出來的議員不能立法, 不是很好笑麼?

若要消除一切罪惡的根源, 香港人應一致去反的, 其實是基本法.

(本人以前是民建聯成員. 現在全力反共, 就是因為愈對基本法了解深入, 就愈明白中共的陰謀. 建議年青一輩多讀多了解基本法, 好叫以後上街造反的時候立場更鮮明, 更有效)


有一樣野我想講O既.

如果你支持法治, 你唔應該反23條. 因為23條係基本法, 你幾多人反都好, 全港去反都好, 你都係犯法. 違反法治精神, 可謂出師無名.

但係基本法唔同, 基本法係憲制文件, 憲法權力唔洗講, 係人民授與.
所以香港人係完全有權去反基本法. 只有當有足夠O既人去反, 就可以改, 亦必須要改.
咁樣做, 名正言順, 亦無違反法治精神.

其實呢一個問題亦可以睇到當時D 起草委草係懞下懞下, 先睇下面: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 一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二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 三 ) 第( 一) 、(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 四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 五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 四) 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 六 ) 第( 一) 至( 五) 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 一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就係呢句, 老實講, 平心而論, 字面上咪解作蝗蟲響香港生O既小蝗蟲都算係香港人囉.

終審法院只會照字面解釋, 唔會有政策考慮.
當時終審法院咁判之後, 好多親中人仕都呆左. 因為佢地原先唔係咁諗的. 反而係D民主派人士, 加埋D神父呀, 老婆呀, 個個響度為新移民爭取居港權.

後生仔未必知, 當時想趕D蝗蟲走O既係保皇黨, 政府同中央. 佢地諗過又釋多之法, 但係果陣O岩O岩先釋左一鑊, 加上成日釋法, 民主派人士又會大做文章, 所以咪算鬼數.

所以公道黎講, 蝗蟲問題係民主派人仕一手一腳造成的.

(我只係有果句講果句)

至於澳門點解又係咁寫, 但係有不同結果呢. 打得太多字, 有D倦, 大家自己睇一睇下面...

由於《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和頒佈比《香港基本法》延後了三年,而在此期間發生了「六四風波」,故《澳門基本法》在一有前例可比對,二有教訓可鑑戒的情況下,行文表述較為嚴謹,上述《香港基本法》所沒有的「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藉子女」一句,就是一例。實際上,《香港基本法》與之相對應的條文,為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第一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第二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以上表述,與《澳門基本法》基本相同,但其第三項「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藉子女」,就與《澳門基本法》同一條文的「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藉子女」大為不同。亦即具有中國公民身份的香港、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澳門以外所生的子女,在何種條件下有資格成為香港、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盡管兩部《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相同的,但相比之下,《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表述更清楚、明確,避免了可能引起的歧義。




用左D時間翻查番終審法院O既判詞. 佢地咁判的確係因為呢句

( 一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澳門基本法其實都係有呢句的, 一模一樣. 所以如果有蝗蟲響澳門出世, 又有人幫佢地爭取響澳門法院打官司, 理論上(如果無人影響司法程序的話) 蝗蟲都係會贏的.

但係技術上就好大分別.
第一, 因為澳門未有如此案例, 所以大陸人心知去到澳門生, 都要打官司先至有居澳權. 無人幫點搞?

第二, 香港已有如此案例, 去香港生經已有居港權, 加上條件香港比澳門好, 何必要去澳門生之後打官司? 
第三, 澳門同中國政府係有政策阻止大陸孕婦過境. 當然香港同大陸都有, 但係基於上面一, 二提到O既因素, 大陸係無中介幫大陸孕婦到澳門生子. 所以阻截成效遠比香港好. 
第四, 由於澳門有效阻截, 內地人在澳生子人數近乎零. 故有資格爭取居澳權的人遠比香港少.

我唔係反民主派, 但係如果一開始無人幫蝗蟲打官司, 無案例, 就唔會有大陸孕婦湧港產子問題O既出現.






根據《基本法》第8章159條,只有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香港特區政府,才擁有修改《基本法》的提案權力。而有關香港的修改議案,須經港區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以及特首同意後,才可透過港區人大代表團,向全國人大提出。而修改議案在納入人大議程前,更要先交由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所以一切一切抗爭, 應該集中響基本法修改權度. 即係改基本法第159條.
如果中央同港府唔肯主動修改, 係, 真係只有革命. 要迫佢地改159條, 香港先有希望.


順帶一提.
近年政府為基本法做左好多廣告, 包裝.
用意我就唔多作推測. 但係作為受眾O既要小心.

記住:
基本法並唔係保障我地人權o既憲法. 相反, 佢係剝奪港人自治o既法律
佢亦唔係"香港人" o既憲法. 因為整部野都係跟大陸意思寫o既, 里面香港人o既民意近乎零.

原因請參看本post第一頁.
一句總結. 香港人對基本法不應存有好感.






1) 唔需要廢除基本法, 香港人只需取回修改權就可以.

2) 要取回基本法修改權, 只需爭取修改基本法第159條.

3) 基本法係管治香港人O既法律, 權力只能由香港人授與. 若以公投修改基本法, 亦只可由香港人參與.

4) 現在中共擁有基本法修改權, 香港人無權修改. 所以一路以黎 都係中共管治香港人. 港人自治, 其實從來沒有在香港實行過一天.


實例:

1999年的新聞

政府引《基本法》阻私人法案

【本報專訊】《基本法》第七十四條限制議員提出條例草案﹐政府‘廣義’理解這條文﹐凡涉及行政、立法或司法機構日常運作的議員草案﹐都不可提出﹔凡涉及政府已決定、正制訂或不會制訂的政策的議員草案﹐提出前亦需要得到行政長官同意。(見附表)

政府首次引用《基本法》第七十四條﹐指兩條有關勞資關係的議員條例草案涉及公共開支、政府運作和政府政策﹐以此游說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不要批准這兩條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范太比較教育統籌局和議員反駁對方的書面論據後﹐便會裁決該兩條草案能夠提交立法會審議。范太昨日表示未知何時裁決。

內容廣泛處處受制

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副所長劉兆佳批評﹐政府此舉百害而無一利。他指出﹐《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的作用是保障政府的決策主導權﹐同時維繫行政立法機關的良好關係﹐政府今次輕易引用這條文﹐徒令立法機構反感。此外﹐現時勞資關係緊張﹐政府民望偏低﹐政府卻在這類勞資關係事宜中取態﹐被看作站在資方利益﹐介入社會矛盾﹐甚至會被國際社會批評為封建保守。

勞工界三位議員李卓人、梁耀忠和劉千石以聯名方式﹐向主席提出兩條草案﹕(一)確立勞資集體談判制度的《勞資關係(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草案》﹔及(二)加強保障僱員不會因參加工會活動而受歧視的《1998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基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議員條例草案不得涉及公共開支、政府運作或政治體制﹔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草案﹐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書面同意。

李卓人批評﹐如按政府今次的詮釋﹐把‘公共開支’、‘政府運作’和‘政府政策’涵蓋的範圍無限擴張﹐無空間容許議員提出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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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再次以涉及公帑開支為由,阻止民主黨議員何俊仁提出修訂案
該修訂案使政府無法增加泊車咪錶費、博彩稅、隧道費及交通定額罰款等費用。

  上述加費,是今年財政預算案提出的措施之一。雖然港府會向立法會提出綜合收入條例草案,處理預算案提出的所有稅收及政府收費措施。但政府為了趕及在本財政年度開始,即實施新加費措施,已率先頒布公共收入保障令,規定在四月一日開始實施。

  前宀議員李卓人,已一再抨擊政府,在立法會未通過綜合收入條例草案前,即以公共收入保障令實施新收費,是「偷步」、「越權」做法。港府則強調是依據公共收入保障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行事。

  何俊仁則採取迂迴做法,提出修訂公共收入保障令,將保障令內列舉的新收費措施全部刪除,效果是使政府無法實施新收費,此一修訂,將於四月二十一日提出。

  庫務局局長俞宗怡於是去信立法會,指此一修訂涉及政府公共開支,必須要經行政長官同意。究竟何俊仁能否提出修訂,便要視乎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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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霸’道封殺提案權 議員轟港府曲解基本法

(記者尤翠茵、梁麗明報道)政府搬出基本法要首次以維持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為由﹐封殺前線李卓人和民主黨鄭家富在立法會提出三條有關勞工權益的私人法案﹐他們對當局曲解《基本法》大感震驚和不滿﹐並且認為此舉會削弱立法機關制衡行政機關的功能。

李、鄭兩人均表示﹐兩周內就政府所持的理由向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提交反駁的理據。

范太昨日在議事規則委員會後表示﹐原擬於下月初裁決李、鄭可否提出私人法案首、二讀﹐但理解他們將會回應政府的反對理由。她會於下月立法會休會前才作出裁決。

李卓人和鄭家富分別於去年底提出確立勞資集體談判制度的《勞資關係(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草案》﹐加強因參與工會活動而遭歧視的僱員保障《九八年僱傭(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及於今年初提出規管減薪裁員的《九九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鄭、李先後與政府就法案是否涉及公共開支、政府運作及政府政策﹐有過一輪書面上的爭拗﹐直至本月中﹐政府去函范太指基本法的立法意圖是要特區維持一個由特首連同行政機關領導的‘行政主導’政府﹐再次要封殺議員的提案權。

李卓人在記者會上稱﹐就連中央政府推崇的‘護法四老’﹐前基本法草委許崇德和蕭蔚雲均在著作中指出特區行政與立法的關係是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而前草委會主任姬鵬飛更在向全國人大提交起草基本法的報告中﹐提出同樣的訊息。

李認為﹐政府這樣卡壓議員提案權﹐影響所及立法機關的制衡不再﹐更甚是可能再尋求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中何謂‘行政主導’。鄭家富形容政府如此演譯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的立法提案權﹐是‘閹割’立法會﹐借‘行政主導’為名﹐其實是實行‘行政霸道’﹐把立法會的立法主動權移至特首手中。


延伸閱讀:

《基本法》:超錯的美好想像

作者:高登特首
原文:http://forum2.hkgolden.com/view.aspx?message=3066348&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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